社会共治作为一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我国《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指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各地纷纷采取鼓励媒体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建立基层信息员和协管员制度等措施,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但与其他公共管理领域相比,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不仅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社会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持。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社会专业机构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探索社会专业机构更多地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一、协助企业开展自身管理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企业不设实验室,产品的检验外包给社会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除了检测外,他们还帮助食品企业开展自身管理,如:检测发现问题后,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我国法律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实验室,但大部分企业受限于检验人员的能力,对于检测发现问题不能够分析导致的原因。建议允许食品企业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协助其开展检验,并帮助其开展自身管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优势。 二、协助企业开展员工培训 对食品从业者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对于提高食品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知识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企业应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但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中小型食品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开展培训,大部分企业并未很好地执行该项法律制度。运用社会第三方机构帮助企业开展从业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上海等地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议应总结后进行推广。 三、承担政府部分检查任务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检测,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的主要原因,是官方的检验机构资源不足。在政府对食品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同样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基层监管人员的监管任务量大面广,往往只能疲于应付。建议逐步探索由社会第三方机构承担部分风险相对较低食品企业的检查任务,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人员集中精力做好重点领域的监管工作。 四、加强技术领域政府合作 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需要大量科学研究的支撑,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背后,都有大量的科研数据,其中相当部分研究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食品法典》(Food Code)是美国各州食品安全立法时参照的重要技术文件,该项技术法规就是与诸多社会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研究的成果。建议我国应加强政府与社会专业机构在食品安全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的合作,贯彻《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要求。 五、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目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如铁路总公司)。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机构是食品安全宣传的重要力量,公众认为社会机构的宣传更加中立和客观,具有政府宣传不可替代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提出了鼓励社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但目前我国从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的专业机构还很少,建议进一步加强扶持力度。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探索进一步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作用,有效提升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发展方向。 |